关于印发《西安工程大学学科带头人设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8日 17:53

各学院(部):

《西安工程大学学科带头人设置及管理办法》已经20137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

2013718

   

 

西安工程大学

学科带头人设置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科团队、学科群和学科成果的建设,提升学科整体水平位次,以支撑高水平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学科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采用“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聘任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每个二级学科硕士点设置学科带头人1名。

第四条 授权一级学科设置学科召集人1名,召集人由其中所属二级学科带头人中的一人兼任。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开展工作的平台是院(部)的系或教研室,系或教研室负责人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工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参与本学科人才引进工作,可优先推荐本学科引进的人才。

第八条 根据学科建设实际需要,给予各学科适量建设经费,学科带头人具有建设经费支配权。建设经费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和学校筹措的学科建设经费。前者按下拨单位意见专款专用,后者由学校根据各学科的学科建设项目立项情况核拨。以上建设经费不重复累计,取最高限。

第九条 学校给予学科带头人每年120个教学工作量的岗位补贴,给予学科带头人兼学科召集人每年150个教学工作量的岗位补贴。享受“三秦人才津贴”人员、“三秦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人才津贴人员,按陕西省政策补贴,不再给予教学工作量补贴。

 

第四章 基本职责

学科召集人的基本职责

1. 学科建设:根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实施一级学科发展规划;组织申报重点学科和学位点设置;开展学科评估等相关工作

        2.学科队伍:协调一级学科队伍的建设工作。

3.科学研究:协调一级学科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及成果凝练等工作。

4. 基地建设:协调一级学科配套合理的重大教学科研基地。

5.人才培养:协调一级学科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研究生培养质量监督与评估等有关工作。

6. 其它:协调一级学科建设相关的其它工作。

        十一学科带头人的基本职责

1. 学科建设:组织编制实施二级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学科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2.学科方向:拓展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任职期间,确保省部级重点学科形成相对稳定、特色鲜明的学科研究方向3-5个,硕士点形成相对稳定、特色明显的学科研究方向2-3

3. 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学术梯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一支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学术梯队。

4.立项建设:负责提出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项目,按需支配学科建设立项经费,并接受所在院(部)的监督与审核。

5.人才培养:结合学科前沿领域进展情况,讲授学科核心课程并举办前沿领域讲座,领导学科领域内的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6.科学研究:组织学科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展科研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7.基地建设:建立与二级学科配套合理的教学科研基地。

8.学科声誉:学术声誉、社会贡献、优秀毕业生情况、学术道德等印象得到提升。

9.定期汇报:定期向院(部)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汇报学科建设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 考核目标

 

根据教育部学科评估指标体系设计要求,学科带头人所在的学科团队要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总体目标如下:

第十二条 学科带头人须确保省部重点学科或硕士点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并且顺利通过国家、省、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须确保形成的特色学科研究方向要有学术影响力、竞争力且相对稳定。每个研究方向要有固定的学术带头人和核心学术梯队,核心学术梯队成员与校内其它学科学术梯队成员不得交叉。

第十四条  学科梯队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与学缘结构不断优化。各类专家(注1)和各类团队(国家自然基金委创新群体、教育部创新团队)争取有所突破,达到1-2个。

第十五条 学科支撑条件不断改善。争取获得新的学科资源(注21-2

第十六条  重要科学研究与创作奖(注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争取达到1-2个。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项目层次(注4)在数量和质量上不断提高。所带学科获得该类课题1-5项。

第十八条  论文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在国内CSSCICSCD源期刊并集库(含扩展库)上发表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加,在CNKI(中国知网学术期刊网络总库)CSSCICSCD源期刊并集库(含扩展库)中的他引次数明显增加。被SCISSCIEIMedlineArticleReviewLetter收录的论文数量明显增加,在Web of Science库(含扩展库)中的他引次数明显增加。期刊影响因子明显增加。所带学科在该类期刊发表论文数量达到20篇以上。

第十九条 取得已转化或应用的授权专利至少1项。理工学门类学科限于发明专利或国防专利,艺术学门类学科限于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十条  在人才培养方面,出版适量的学术专著和国家级规划教材,获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至少1项,开展学生国际交流,争取授予境外学生学位,在学研究生科技成果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十一条  以学校或本学科名义组织国际或全国、地区或行业性学术会议2次以上,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国际学术会议大会(或分会场)上做特邀报告5人次以上;承担国际交流合作项目1项以上,每年邀请同学科外籍专家1-3人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为本学科做出学术贡献和社会贡献。主要包括:为政府或行业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发展规划、行业标准提供决策咨询;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技术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弘扬优秀文化、推进科学普及、服务社会大众等方面做出贡献;本学科专职教师重要的社会兼职。

第六章 遴选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具有开拓意识和奉献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善于分析,勇于创新;待人诚信,作风民主。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开展工作,愿为学科建设努力工作,带动学科发展。

2.在本学科领域,具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和较大影响的学科研究方向;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能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思,具有在本学科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有标志性的科研成果或已建立了有特色和影响力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和学术理论。

3.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校目前在岗的二、三级教授优先予以推荐。

4.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之前,年龄一般应满足一个聘期要求,且身体健康。

5.符合以上条件的陕西省“三秦学者”特聘教授、享受“三秦人才津贴”支持计划的省级重点学科(或特色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陕西省青年科技新星等人选个人必须申报,作为学科带头人优先推荐、遴选人选。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科带头人遴选工作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人事处、发展规划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实验室管理处、图书馆、监察处负责人为成员,进行组织和协调。具体工作由人事处和发展规划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聘任程序

1.个人向学院(部)申报。个人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科带头人申请表”。

2.学院(部)推荐。根据个人申报情况,由院(部)学术委员会初选每个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一般为2名。

3.学科推荐。召开授权一级学科(无授权一级学科者按照授权二级学科)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教师会议,进行答辩。初选候选人介绍自己对本学科的主要贡献和今后工作思路、举措及预期目标。在答辩的基础上,学科带头人遴选工作小组组织无记名投票工作,推荐出学科带头人1名,同时,推荐出授权一级学科召集人1名。

4.反馈沟通。人事处和发展规划处共同向学院(部)负责人反馈学科推荐情况,并进行充分沟通。同时向遴选工作小组汇报学科推荐情况。

5. 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学科带头人遴选工作小组将推荐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讨论,产生学科带头人及一级学科召集人人选。

6. 校党委会审定学科带头人及一级学科召集人人选。

7. 校长聘任。

第二十六条 参加遴选的人员,在评议或审议涉及本人或亲属作为候选人时,应回避。(此条可否不要)

第二十七条  本学科暂时未遴选出学科带头人人选的,通过人才引进面向校外公开招聘,人才引进之前由学科召集人临时管理。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以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订合同,个人制定三年工作计划书。

第三十条 校人事主管部门和学科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学科建设绩效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度考核任务未达标者,学校将扣除一定的工作量补贴,并解除聘任合同;聘期总体任务未达标者,取消下次申报资格。评估结果优秀者,给予该学科一定奖励,并在下一轮选聘中优先考虑或延聘为下一轮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二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得调离学校,聘期内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聘任开始日执行。原同类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和发展规划处。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1.第十五条中“各类专家”的含义:指两院院士、千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国家杰青基金获得者、973首席科学家、国家级教学名师、“马工程”首席专家、“四个一批”人才、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跨世纪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新世纪人才、现任学科评议组成员。

2.第十六条中“学科资源”的含义:包括各类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省重点学科等)和各类重点实验室(国家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野外观测站、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等)。

3.第十七条中“重要科学研究与创作奖”的含义: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省级科技贡献奖/科技功臣奖/科技成就奖,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级哲学人文社科奖。

4.第十八条中“科学研究项目层次”的含义:是指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973计划、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境外合作科研项目;军队工程型号项目、国防973计划、军口863计划、武器装备探索研究项目、武器装备预研项目、武器装备预研基金项目、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部委级科研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省科技厅项目、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级(哲学)社科基金项目、省级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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