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大校字〔2013〕34号
各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
《西安工程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工程大学
2013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加强整体规划、突出过程管理、注重目标考核”的指导思想,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率,根据我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与管理的重点和目标是: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平台。从而建立结构合理、内涵充实、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体系。在未来十余年建设期内,使部分学科进入西部领先行列,优势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级重点学科进入国内先进行列。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原则是:
(一)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学校战略目标和可持续发展需求,着重提升学科优势和特色,促进学科交叉和多学科的和谐发展。
(二)坚持质量提升、效益优先,实行项目制的目标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估,依据阶段性建设成效进行滚动投入。
第四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学术队伍建设(含研究方向、学术团队等)、科学研究(含学科平台建设、获奖、专利、论文及收录、著作、科研项目及经费、学术交流等)、人才培养(含教学成果奖、学生情况、学位论文获奖、就业率等)及社会声誉(含学术声誉、社会贡献、学术道德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院(部)或学科群---学科”管理体制,形成以学科为基本单元,纵向行政流畅通,横向学术流活跃的矩阵式学科建设组织构架。学科实行目标管理,以学科的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建设评估、考核相结合的学科建设运行机制。
第六条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和办学方针,对学科规划建设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2)根据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审议阶段性或年度学科建设计划;(3)根据学科内在发展规律对学科设置、建设、调整、交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4)审议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制度、章程;(5)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变化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学科建设的超前性问题进行讨论,为学校提供决策支持;(6)审议学科建设项目。
第七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总秘书处,主要职责为:(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上级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2)负责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3)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4)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验收;(5)起草学科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6)监督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院(部)是学科建设的依托单位,院长(主任)对学科建设工作负有规划、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院长(主任)要统筹管理本单位学科建设总体工作,指导、关心和参与各学科建设工作,帮助各立项建设学科项目及学科负责人协调工作,解决学科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为学科建设提供工作条件和环境,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好内外协调。在学科平台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第九条 为了发挥学科特色和优势,学校进行学科布局结构调整,逐步形成若干个学科群。为确保学科群建设的顺利进行,协调学科群内的各学科协同发展,设立由各学科带头人、相关学院院长组成的学科群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本学科群特点和学校学科发展的整体规划,审定学科群内各学科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对与高新技术相关的新兴学科进行布点;(2)统筹和协调学科群内各学院之间的资源,对学科建设中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考核;(3)督促、检查学科群内各学科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对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目标进行考核、评估;(4)确定学科群立项建设经费的分配办法。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相当于二级学科的新兴交叉学科)设一名学科负责人。遴选学科负责人既要考虑学术影响力,也要考虑年龄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发展。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编制实施二级学科建设发展规划,负责学科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工作任务的落实;(2)拓展特色学科方向和新的研究方向;(3)构建学科学术梯队,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建设稳定的学科队伍;(4)负责提出学科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项目,按需支配学科建设立项经费,完成学科建设项目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5)在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上主动与学院(部)行政领导商议,并定期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6)组织学科参加国家、省、学校组织的各类评估与检查验收,确保学科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稳步提高。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施项目立项建设,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学科队伍、学科平台、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科声誉等方面。
第十二条 学科立项建设,由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列入学校建设计划的学科,由学科带头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学科建设项目任务书等,经所属学院(部)或学科群审核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项目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单元,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学术团队为基础。学科带头人应带领本学科创建1-2个高水平的研究团队,重点建设学科一般组建4-5个方向队伍,其他学科组建3-4个方向队伍,研究队伍的人员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组建。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应以构建公共研究平台为主,分工协作。学校鼓励跨学科、跨学院(部)联合共建公共研究平台。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国家、省部、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中、大型仪器设备须向全校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奖励。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地方政府、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立项经费审定后,由财务处建帐,发展规划处统一管理,立项学科按计划额度掌握使用。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的内容,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款。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和科研条件的改善、学科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资助本学科有特色、上水平、有创新的前沿研究等开支。指出范围包括学科建设领域相关的设备购置和文献资料、学科人才与学术交流、学术成果资助及学科建设管理等日常费用。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各学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支付,须由学科带头人签字,发展规划处审定签字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财务手续。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将对立项学科项目进行检查,每年年初由立项学科负责人向发展规划处提交上一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年度绩效报告,主要报告建设项目进度、建设经费使用、建设成效等内容。学科建设项目完成后应提交建设执行情况报告,进行检查验收。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总结,接受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经批准的学科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效益目标。各学科带头人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学院(部)负责人或学科群汇报。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时间,致使项目的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处有权提请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按相应程序决定推迟直至取消对该学科建设项目的资助,对于非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学科带头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成绩显著和效益突出的学科,学校将对突出贡献的学科带头人和学科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工程大学学科立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大发规字〔2012〕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